湖南省财政厅、国土局、交通厅关于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湘财综字[1993]337号颁布时间:1993-08-18
1993年8月18日 湘财综字[1993]337号
为了多渠道筹集交通设施建设资金,加快我省交通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湖南经济
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交通设施和通讯设施建设基金的通知》精神(湘政
发(199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本省境内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征地、划拨、出让),按每亩150
0元征收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但对下列项目的用地可予以免征:
1.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讯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用地。但这
些单位和部门新建办公室、住宅、培训中心,以及经营性的建设用地,不得免征。
2.大中小学校(含中专)、幼儿园、敬老院、民政福利单位的非经营性用地。
3.经国家计委或经贸委下达的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和专项贷款项目。如同一项
目中,有专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按专项贷款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减免。
上述免征项目,需报经项目所在地上一级国土、交通主管部门核批,上述规定以
外的项目,一律不得免征。
第二条 征收办法
1.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由当地国土管理局统一代征。为配合国土管理局做好代
征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征稽处(所)可以派一人协助国土管理局具体办理代
征工作。
2.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缴纳方式为:属于划拨的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和
划拨国有土地)在审批用地时,由用地单位交纳;属于出让的土地(含划拨土地补办
出让手续的土地),在出让时由受让方交纳。
3.凡在本县境内的用地,除规定免征外,用地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额交纳交通设
施建设基金。凡未一次全额交清的,不予提供建设用地。
4.市县(市)国土管理局在代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时,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
取业务费,其中县(市)自留3%,上交省和地(州)、市国土管理局各1%;省辖
市国土管理局直接承办的自留4%,上交省国土管理局1%。上交省和地(州)、市
的业务费由国土管理局按季逐级集中上交。国土部门提留和集中的业务费必须纳入单
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额用于弥补业务经典的不足,接受同级财政管理和财
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征收解缴
1.各市、县国土管理局每月代征的交通建设基金扣除5%的的业务费后,于次
月五日前全额划拔同级交通征稽部门。
2.各级交通征稽部门应将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于当月10日前全额解缴到省交通
规费征稽局。交通规费征稽局集中的基金在五日内全额转入省财政厅开设的专户。
第四条 管理和使用
1.交通设施建设基金是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专用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
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由省财政厅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省交通厅提出项目使用计划,
省财政按月拨付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检查监督。
2.交通设施建设基金除支付代征业务费、票证、报表印刷费用外,必须全部用
于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3.征收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收款依据(见附件一,
略)。
第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省财政厅、省国土管
理局、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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