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1992年度房地产信贷部经办中央、省级住房资金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3]54号颁布时间:1993-02-15
1993年2月15日 湘财综字[1993]54号
根据湘财(92)综字第330号文件精神,现将1992年度各专业银行房地
产信贷部经办中央、省级住房资金所获得利润分配办法暂明确如下:
一、中央、省级住房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单位和职工个人用于住房建设和
维修的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中央、省级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央、省级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二、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成本管理,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0号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执行;
三、房地产信贷部经办未驻长沙市的中央、省级单位、个人住房基金所获利润的
分配办法,由中央、省级单位所在地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为简便核算手续,1992年度房地产信贷部经办驻长中央、省级单位、个
人住房基金所获利润上交省财政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上交省财政利润=全年累计支付省级住房资金存款利息÷1.5‰×3.6‰+
省级住房资金无息存款额×5.1‰×实际存款时间(月)
各专业银行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含建设银行铁道、电力支行房地产信贷部)的
利润,扣除上交省财政利润后的余额按6:2:2的比例建立发展基金、奖励基金、
福利基金。其中发展基金占肋%,奖励、福利基金各占20%。
五、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文件精神,房地产信贷部的所得税全
额上交同级财政。经办省、市(地、州)住房资金的房地产信贷部其应上交省财政所
得税额=全部应交所得税额÷支付全部住房资金的存款利息×支付给省级住房资金的
存款利息。
六.各房地产信贷部应于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将应交省财政的利润和所得税上缴
我厅。
开户行:省建设银行房产信贷部
户 名:湖南省住房资金管理部
帐 号: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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