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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委企业工委、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计委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财统[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湘财统[2001]7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委员会,省直各有 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财统字 [2000]3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统[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我省2001年效绩评价工作试点企业范围为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 根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年薪制试点和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等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将 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委企业工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 会确定效绩评价试点的省直企业具体名单,其中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企业,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市州财政(国资)部门应尽快制定今年的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并报省财政 厅(统计评价处)备案。全省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及时 上报评价工作总结。 三、以后年度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应根据对企业及经营者有关考核等工作的需 要及时开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统计评价处)。 附件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共中央企业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26日 财统字[2000]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 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企业工委、经贸委,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在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国有资本 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人 事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工作。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企 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较为全面地检验了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 证明了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能够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评价结果 也为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集团监控国有资本运行和考核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提供了科 学依据,有效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效绩评价工作在试行和 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在全国逐步展开。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原则 正在逐步得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正在从过去的行政管理向实施所有权管理 和规范行使所有者权利转变,企业效绩评价适应了这一转变的要求。开展国有企业效 绩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实施效绩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 营者的业绩,为监控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供信息服务,为科学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的 经营业绩,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二、工作范围。为真正做到效绩评价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各级政府都应将本级 政府实施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效绩评价工作范围,具体的评价对象由各级政府根 据经济工作重点和监管工作要求确定。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遵从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评价对象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提供报 表、数据和基础资料等工作,认真配合。大型企业集团也要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 开展对子(分)公司的评价工作,评价对象由集团公司自行确定。 三、工作重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连续两年的试点和试行,其制度和方法已 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检验,并探索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锻炼了工作队伍。在 此基础上,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点应从检验方法转到探索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结果的应用上来,即: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与政府经济 管理工作有效结合,逐步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有效结合,为国有企业试行经 营者年薪制、持股制、期权激励以及工效挂钩等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有关方面 进行企业监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政府经济决策服务,使企业效绩评价在经济管理 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围绕这个重点开展效绩评价工作,并注重 不断探索扩展新的应用领域。 四、工作组织。1999年的试行和试点工作情况表明,采取联合组织的方式开 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力度大、效果好、影响面广,这种方式应继续运用。各级政府 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可根据本地企业监管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由财政(国资)、经 贸、企业工委、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 取由有关部门专项组织的方式。评价任务较重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所 委托中介机构要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资质,尽可能与报表审计相结合。评价组织机构必 须做好所委托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对其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对评 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但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方式,都不能在评价工作中向 企业收费。 五、工作要求。企业效绩评价是经济监管领域中一项技术性要求很强的新工作, 各级政府和企业集团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做好国有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一)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由于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开展评价工作时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被列为评价 对象的企业会计核算要规范,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企业效 绩评价文件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运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 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提供的信息,为有关 经济决策和监管工作服务。 (三)提高专家咨询组的代表性。各级评价组织机构通过组建专家咨询组实施企 业综合评价时,要注意企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会计专家、行业专家、人力资源专 家和技术专家等方面的平衡协调,使咨询专家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四)重视评价工作的时效性。由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直接为经济决策、企业监 管等项工作服务,时效性要求高,因此各级政府在安排评价工作时间时要统筹兼顾, 及时实施,以保证效绩评价结果在有关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满足工作需要。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适应多个部门的监管需要, 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实现评价结果共享。 (六)加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宣传。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颁布已在社会上引起 强烈反响,但各级评价管理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使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各界更深入地认识到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以推 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深入开展。 附件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 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财统[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计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央各企业集团: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两 年时间的试行和试点,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已经历了实践的检验, 对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监督与管理机制发挥出重要作用。通过两年的试行和试点, 各地方、各部门(企业集团)评价组织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培养锻炼了工作队 伍,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为全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条件。为进一 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现将2001年全国深入开展企 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1999年和2000年的 试行和试点工作表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是转变国有企业监管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 加强国有企业监管、促进扭亏解困、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国资)、经 贸、劳动保障和计划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员、经 费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2001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活动,将企业效绩评价 工作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区要按照服务于企业改 革和企业监管工作的宗旨,结合各级政府企业改革与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确定评价工 作范围和选择评价对象,并确保评价工作的及时开展,切实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与有 关部门的企业监管、考核、奖惩等工作相衔接。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与工作配合。各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 保障、计划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沟通配合,共同推 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前两年企业效绩评价的试行和试点过程中,许多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密切配合,树立了部门协调配合的典范,使企业效绩评 价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因此,联合组织,加强配合,是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 入开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有关技术性、基础性 的服务工作,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 价结果所提供的综合信息,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在具体实施上,可以探索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方式,但各级评价组织机构必须对中介机构的选择、 评价实施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与真实、准确。 三、推动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实践证明,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对加强集团内部的监督管理,进行自我诊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大企业集团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逐步开展对子(分)公司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以促进集团内部监督机制和法人治理结 构的完善。评价对象和评价户数由集团公司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具体评价工 作既可以内部组织必要工作力量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各级财政(国 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提供技术帮 助。 四、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 对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基础,它既能反映企业资本营运效 益和资产管理水平,也能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长能力;既包括了定量的财务指标, 也包括了不能量化的定性因素。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较为客观、综合地体现了经营管 理者在一个经营年度期间的经营基本业绩。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深入 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要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 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精神结合起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业绩考核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 五、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挂钩。在前两年企业效绩 评价工作试行和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挂钩 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经营管理 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的精神和中办发[2000]15号文件关于要“研究制定经 营管理者收入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 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要与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相结合,以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化。 六、通过实施企业效绩评价,促进加强国有企业的资本与财务监督。运用企业效 绩评价体系对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是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检查, 也是对企业资本营运水平和财务效益状况的客观评判。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本身 就是履行资本与财务监督职能的体现。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国务 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运用 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通过开展评价工作,促进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和财务监 督,并及时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提高国 有资本营运效益和资本、财务管理水平。 七、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相关应用领域。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反映企业 财务效益、营运水平、财务风险、发展能力的综合性信息,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各 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其多方面的应用途径,以充分发挥企业效绩评价的功能作 用。如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进行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决策、实施国有企业债转股 和选择技改支持项目的参考依据;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 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利用企业效绩评价进行企业诊断,促进和改善企 业经营管理;将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手段等等。 八、建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定期公布制度。企业效绩评价是依据国家制定的 统一标准对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做出的客观评判,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 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因此,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社会和舆论监督,逐步建立规范的 企业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根据各级政府企业监管工作的需要,应积极探索企业效 绩评价结果的定期公布途径和方法。 九、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为推动2001年的企业 效绩评价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试行 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进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落 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全部国有企业的基本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应全部列入 综合评价对象,随着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应不断扩大综合评价的范围。对 于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企业(集团),财政部将根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年薪制试点和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企业开展综合评价的范围。 (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尽快制定今年的企业效绩评 价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备案。各级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 要指定专人参与和联系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也要尽快制定本部 门和本集团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沟通有关 信息,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赴各地对照检查落 实情况。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必须在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并及时上报评价工作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评价过程中要把好数据质量关和技术操作环节, 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同时继续做好企业效绩评价 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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