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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和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湘财统[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湘财统[200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厅局、行业 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关于做好国 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2001]2号)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2000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应于今年上半年完成,请 各市州、各部门(企业集团)在今年6月25日前将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材料报送省 财政厅。 二、以后年度本级政府直接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应于企业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后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各市州、各部门(企业集团)应于每年5月25 日前将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26日 财统字〔2000〕2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 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总公司、集 团公司: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提高国有资 本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 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或政府有关 部门根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 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 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其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 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 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 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或控 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 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点考核范围,其 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会同有关 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设 置有关分析指标。 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 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 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九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 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 标准值与确认方法 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是衡量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程度及完成 情况的考核依据,应通过各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 准值的对比,客观、公正、真实地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 水平。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行状况,依据全国国 有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按行业和规模等分类统一测算确定。 财政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具体分 为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并同时颁布分析指标的参考 标准。 第十一条 为反映物价变动和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财政部将根据国家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和国民经济管理要求,在必要的年份会同有关部门颁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考核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采用直接确认与备案管理相结合 的方式。 (一)被列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由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部 门和机构逐户进行计算与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二)对未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由财政(国资)部门利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生 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资料,据此进行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汇总分析,不再逐户进 行计算与确认。 (三)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企业(简称"一级企业",下同)自行组织其所投资的 下属企业(简称"二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其计算与 确认工作情况应报同级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监管 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并对照行业 标准值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 不足100%为减值。 (二)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同行业标准值进行对比,判断其在行业中 所处的水平。 (三)在国家颁布考核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调整系数后,国有资本保值增 值率实际值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负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的部门和机构在取得实际结果 后,可以运用分析指标对照其参考标准做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确认文书。 第十五条 对于承担政府指令性计划或完成政府有关重点工作的特殊企业,负责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确认结果 作出必要调整,但应将调整原因及相关情况在确认意见或确认文书中详细说明。如果 不能调整数字,也应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第十六条 对于亏损企业中的减亏或增亏企业,除计算和确认实际保值增值率外, 还应计算其减亏或增亏幅度: 上年亏损总额-当年亏损总额 减亏幅度=-------------×100% 上年亏损总额 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 增亏幅度=-------------×100% 上年亏损总额 对由盈转亏和由亏变盈企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和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 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 计算与确认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 间,并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被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应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之内,根据年度 会计报表资料,将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 认表》及说明材料,连同企业会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 认部门和机构。 第二十条 负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的部门和机构,在收到被考核 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确认结果和情况分析,出具 明确的确认意见或确认文书。 (一)审核企业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和非正常经营因素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三)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实际值,对照标准值,判断企业的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实施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企业,可以以评价工作中确认的 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依据,进行保值、增值和减值分析判断,不再另行计算与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与确认部门和机构应将确认意见提交本 级政府和有关考核部门,作为进行经济决策、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 分配制度和对经营者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企业应对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弄虚作假行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部门和机构须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 况报告,并抄送财政、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部门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规定,凡与 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国有参股企业和一级企业对下属二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 果的计算与确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国有资本保值结果确认表(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略)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 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财统[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促 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4月联 合颁布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对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方法做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为此,现将企业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以下简称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党的 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企业对所有者的 资本投入要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做好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对加强国有资本监 管,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 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好三部委 联合文件精神,特别是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作为一项重要 的日常性工作来抓,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要尽快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对象,原则上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各类企业,都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的工作 范围。对于各级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和股票期权试点的企业,以及工效挂钩企业,必须逐户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 被确认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年度国 有资本因客观原因引起增减变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实 施。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在工作组织、对象确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企业监管部门的 协调配合。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要全部进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确认,具体工作 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等企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备案。(二)地方各级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由 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牵头,会同经贸等企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确认结果报同级劳动 保障部门备案。(三)上述被确认企业应自行组织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报同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备案。(四) 对有关部门监管的未脱钩的大型企业,由其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保值增值结果报 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对有关部门监管的未脱钩的中、小型企业,由其监管部门 组织实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对于经各级政府批准关、停和破产的企业,可不列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范围。 四、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进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时,要严格遵 循财统字[200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为基础,根 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材料,对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客观因素,应 进行逐项审核,严格把关,准确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此基础上对照财政部 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所 处行业水平的结论。对于已经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可以直 接按照开展评价时核定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作为实际完成值。 五、各级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均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国有资产总量及 保值增值情况表”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的基础。为此,除财政部规定外,所有被 确认企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此基础上, 各级财政(国资)、经贸部门要按照《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财统字 [2000]12号)的要求,做好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数据核查工作,并对企业提供的 相关情况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对故意提供虚假会 计信息,或有意隐瞒实情的,一经发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当年确认意见中。各级财政(国资)、 经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过程中,要规范操作,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走过 场和弄虚作假行为。 六、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须按照财统[2000]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 及时做好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布置工作,同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辖范围 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落实。以后年度本级政府直接监管企 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应于企业上报年度会计报表后一个月左右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的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确认部门要及时将确认结果报送本 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级财政(国资) 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建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重点 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 建立本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情况的分户档案,以掌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的动态情况。 八、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组织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的同时, 要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的监管功能作用:一是继续将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是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二是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均要将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指标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三是在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过 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和行业 转移,形成良性循环;四是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本连续减值并且减值幅 度进一步扩大的企业,确认部门要提请政府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 措施。 九、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全面开展。各地区、各部门(企业 集团)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 算与确认实施细则。 十、2000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及工作软件将另行下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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