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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财权[2001]21号颁布时间:2001-12-05

     2001年12月5日 湘财权[2001]2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投资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1年度企业产 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按企业产权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二、凡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 各类企业,都应当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驻各市州县的省 属企业(委托单位除外)的年检工作分别由其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投资主体收 齐后统一到我厅办理;属于我省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年检,一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和 产权隶属关系办理。 三、年度检查将对部分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实行委托(名单见附件1)。即 财政部门只对其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进行年检,而其下属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则由主 管单位和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办理。 四、接受委托的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办理年度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192 号令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汇总上报受托企业的年检数据, 并在年检合格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其单位的行政公章。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 层层委托下属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新设立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或企业发生产权变动、 注销等情形时,必须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五、未办理重新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先补办占有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补办占有登记的数据上溯一个年度,即按2000年度的年报填写;若企业2001 年发生了变动,则按占有加变动进行办理,在数据录入时产权登记机关审定时间填 2001年12月31日。因无法持续经营、亏损而确实不能参加年检的企业,由其 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填写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录入软 盘。 六、企业申办年度检查时间从2002年2月1日开始至2002年4月31日 结束。 七、企业申办年度检查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表一式二份;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1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由 财政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按湘财企[2001]3号文件的规定主要有军工、兵团、 国家特种物资储备、监狱劳教等企业;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实行委托年检的单位还需提供本部门的汇总报表; 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八、对不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企业,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各市州产权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投资机构要对参加年检的企业 逐户录入软盘,并于200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总结分析报告以及 汇总分析软盘报送我厅。 附件(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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