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工作的通知
湘财权[2001]18号颁布时间:2001-09-06
2001年9月6日 湘财权[2001]18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1]
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做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
的清理上划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实行全省统
一管理。现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全面清理资产
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清理、划转工作的领导,成立资产清理
领导小组,在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认真搞好资产清理工作。
2.资产清理工作的总要求是:全面摸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存量、结
构、分布状况;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家底”;明确财产的产权关系;为国有资产的
上划提供确凿依据。
3.资产清理的范围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占用、使用的全部资
产。包括当地政府配置和自身建设购置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债
权债务项目。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资产清理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
[2001]22号文件的要求,对原属于医药管理部门、药政、药检部门的国有资
产以及从“政企合一”的医药管理局分割的国有资产,办理好相关的移交、接收手续,
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4.资产清理登记应在全面盘点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发现的账外资产,应按照行
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账务处理。
5.资产清理、划转基准日统一为2001年9月30日。各单位对全部清理的
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并填列资产清理登记的相关表格。
二、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资产清理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及市、州药品检验所应详细填写本文附
件1-6,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市、州药品监督管理
局在本辖区(含本级)各单位上报的全套表格资料汇总后,于2001年10月25
日前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办
理资产上划手续。
对已办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单位,报批时要求附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证》原件复印件。
对贷款、借款、集资款等负债项目,以及借出资金、出租资产等债权项目,报批
时要求附上原始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书的复印件。
三、本文所附表格要求一式六份,县(市、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药
品监督管理分局各一份;市、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一份;
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一份。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核确认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单独增加相关数据的明细资料和文字说明。
四、整个资产清理、划转工作于2001年年底前完成。
附件:1.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产划转申报、审批表(略)
2.资产清理汇总表(略)
3.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产划转、移交的报告(略)
4.固定资产汇总表(略)
5.在建工程统计表(略)
6.债权债务汇总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