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资产(债务)移交、划转工作的通知

湘财权[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湘财权[200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分) 局: 1999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后,各地按照国务院国发 (1998)4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资产(债务)移交、划转工作取 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部门认识不高,全局意识不强,在 划分资产和债务时只想多要资产、少要或不要债务,致使资产(债务)移交、划转难 以成达协议;有的地方没有认真进行财产清查,账目不清,致使资产(债务)移交、 划转工作启动不及时。这些严重影响了全省工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度。为确保全省工 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资产(债务)移交、划转工作于2001年5月底基本完成,根 据省委常委会议[2000]第20次纪要“对上收到省本级工商系统的债权、债务, 请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国资、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清理”的精神,经请示 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产(债务)移交、划转的原则 1.资产(债务)移交、划转工作要严格按照湘政办发[1999]29号、湘 财预字[1999]75号、湘工商财字[1999]50号、湘财办字[2000] 5号文件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和改变操作程序。 2.资产(债务)移交、划转的基准日。根据会计核算规定,为了便于资产(债 务)移交、划转,决定将湘政办发[1999]29号文件规定的资产(债务)移交、 划转基准日由1999年11月31日统一更改为1999年12月31日。个别地 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基准日的,由市、州财政(国资)、审计、工商协商确定, 报省工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对于债务应付利息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的债务利息,由移交方、 接收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担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二、资产(债务)移交、划转工作程序 资产(债务)移交、划转工作要在当地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市、州、县、区工商资产(债务)的分割由交接双方按规定协商后签署协议。交接双 方协商不成的,由同级财政(国资)、审计、工商组织协调,同级协调不能达成协议 的,由上一级财政(国资)、审计、工商部门协调达成协议,必要时由省工商体制改 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 三、办理资产(债务)移交、划转时应提交的资料 1.湘政办发[1999]29号文件要求的三个附件:①《资产划转移交审批 表》(表中“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意见”调整为“省财政厅意见”);②《资产清理汇 总表(全部资产)》;③《关于将国有资产划出、移交到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报告》。 以上三表由各市、州工商局汇总本辖区内区、县的资产(债务)移交、划转的数额填 列,其中附件1、2,只填上划数据(表格见附件1、2、3)。 2.工商部门市场移交方案和移交、接收方自办市场交接协议(含市、州本级) (表格见附件4)。 3.移交、上划的固定资产负债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资料。 4.资产清查情况说明(负债来源与用途应逐项说明)。 5.填写《工商系统负债构成情况统计表》,现上报债务数额与原上报债务额不 相符的,上报单位应逐项写出详细说明(表格见附件5)。 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 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湘工商财字[1999]50号)统一布置的资产清查 1-10表。其中表1(贷款、借款、集资款统计表)所列的各种明细数据,必须附 有原始单据复印件;表2(其他暂存款明细表)、表4(其他暂付款明细表)属过渡 动态性帐目,同一性质帐务既摆了暂存又摆了暂付款的要及时相互对冲调整,不应虚 列数据。截止时间以资产(债务)移交、划转时间为准。 上述1至6项资料要求报送一式六份。所需表格由各市、州、县(市、区)工商 局印制。 7.送省审批时还应携带下列资料以供审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999年 12月31日的整套年度报表以及会计总帐,暂存暂付等往来明细帐,银行存款、现 金明细帐,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等。 四、时间与步骤(略) 五、措施与要求 1.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资产(债务)移交、 划转工作,建立区域责任制,防止因资产(债务)移交、划转中的分歧而引发群体围 攻、上访和制造不稳定事件。 2.凡不按规定时间达成协议,办理资产(债务)移交、划转的单位,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将采取暂缓安排该市、州工商部门的专项经费或暂缓拨付地方财政有关经费, 待达成协议并办理资产(债务)移交、划转手续后再恢复拨款。 3.对矛盾突出、问题大、纠纷多、市州协调不能达成协议的单位,由省工商体 制改革办公室派出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该地工商体制改革资 产(债务)移交、划转的依据,中介审计费分别由移交方和接受方承担。 4.省工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及向各地通报各市、州 资产(债务)移交、划转工作的进度及相关情况。 附件、附表(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