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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湘财外[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湘财外[2001]5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省直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做好2001年度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表汇审工作,根据 《会计法》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财办企[2001]11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包括已投产(营业)企业和 筹建期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 (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格式仍按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 其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4]33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编制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9号)和《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工字[1994] 333号)规定执行。 1.已投产(营业)企业报送以下5张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2.筹建期企业报送以下3张表: (1)资产负债表; (2)开办费用情况表; (3)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会计法》,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应对以下内容单独编制会计 报表附注: 1.资本到位及变动情况; 2.坏帐准备的提取以及财产损失情况; 3.关联方的往来与交易; 4.存货计价; 5.固定资产的折旧及无形资产、开办费、递延资产的摊销; 6.利息支出的预提与分摊; 7.汇兑损益的确认与处理; 8.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总额; 9.利润总额及分配; 10.主要税费的提取及缴纳情况以及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包括中方 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1.以前年度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提取和缴纳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 1.投资总额、投资构成及投资进度、资本变动等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成本、盈亏分析; 4.利润分配情况; 5.货金周转情况; 6.外汇平衡情况; 7.主要税费缴纳情况; 8.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9.变更会计核算方法的说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不属于“统一报表”的范 围,报表格式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 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6]25号)的要求编制。汇总财务报告的 企业户数应与联合年检企业户数一致。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 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认真审查所有需要报送财税部门的 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对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给予重点关注并签字 盖章。凡未进行财政登记、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得为其出具 审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承接 其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应有10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否则,政府各职能 部门将不予认可。 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做好年终决算的财产盘查工作,积极配合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将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年度报表决算检查 时作为必须检查的单位重点检查。对于在执业过程中违背《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将根据财政部《违反注册 会计师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事务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 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和 联合年检各部门。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实 行联合年检时,应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进行处罚。各市州财政局应于2002年5月25日之前,将2001年度外商投 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分户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厅。 五、2002年我厅将继续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核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 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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