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湘财外[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湘财外[2001]5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省直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做好2001年度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表汇审工作,根据
《会计法》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财办企[2001]11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包括已投产(营业)企业和
筹建期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
(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格式仍按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
其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4]33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编制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9号)和《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工字[1994]
333号)规定执行。
1.已投产(营业)企业报送以下5张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2.筹建期企业报送以下3张表:
(1)资产负债表;
(2)开办费用情况表;
(3)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会计法》,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应对以下内容单独编制会计
报表附注:
1.资本到位及变动情况;
2.坏帐准备的提取以及财产损失情况;
3.关联方的往来与交易;
4.存货计价;
5.固定资产的折旧及无形资产、开办费、递延资产的摊销;
6.利息支出的预提与分摊;
7.汇兑损益的确认与处理;
8.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总额;
9.利润总额及分配;
10.主要税费的提取及缴纳情况以及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包括中方
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1.以前年度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提取和缴纳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
1.投资总额、投资构成及投资进度、资本变动等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成本、盈亏分析;
4.利润分配情况;
5.货金周转情况;
6.外汇平衡情况;
7.主要税费缴纳情况;
8.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9.变更会计核算方法的说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不属于“统一报表”的范
围,报表格式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
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6]25号)的要求编制。汇总财务报告的
企业户数应与联合年检企业户数一致。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
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认真审查所有需要报送财税部门的
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对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给予重点关注并签字
盖章。凡未进行财政登记、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得为其出具
审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承接
其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应有10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否则,政府各职能
部门将不予认可。
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做好年终决算的财产盘查工作,积极配合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将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年度报表决算检查
时作为必须检查的单位重点检查。对于在执业过程中违背《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将根据财政部《违反注册
会计师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事务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
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和
联合年检各部门。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实
行联合年检时,应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进行处罚。各市州财政局应于2002年5月25日之前,将2001年度外商投
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分户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厅。
五、2002年我厅将继续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核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
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