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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湘财外[2001]52号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湘财外[2001]52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做好2001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和2002年购汇人 民币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 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财预[2001]411号)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报我厅。 对于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说明增加原因;没有说明情况的,我厅在下达预算时 将不予考虑。 二、各市州要做好与中国银行的年终对帐工作,节余的购汇限额一律注销,不得 结转下年度使用,并于2002年1月20日前完成2001年度帐户签证及限额注 销手续。签证单第二联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我厅。 三、2001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附公函)请于2002年1月20日前报我 厅,对用汇较多的项目特别是临时出国用汇要作详细的说明。附件1表中各项数据的 编报日期截止2001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 2002年预算的通知      2001年10月9日 财预[2001]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1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执行 情况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 1.购汇限额年度执行情况的编报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全 面、准确地统计2001年全年购汇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努力做好年度执行情况报 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2.各用汇单位要在保证外事工作正常用汇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购汇限额的管 理,严禁年终突击购汇。尤其要加强对出国团组购汇限额使用的监管工作,对用汇领 报手续不全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回国后久拖和超期不 报销的款项要及时催报、核销,不能拖到第二年报销;严禁超标准核销和坐支、转移 外汇资金等违纪行为。 3.年终,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检查,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 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 4.认真做好年终签证工作。各用汇单位要在正确处理购汇限额日常账务的基础 上,及时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年终对帐工作,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注销,不得结转下年 度使用。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执行情况,对用汇较多的项目特别是临时出国用汇 情况应做详细的分析说明,说明书随执行情况一并报送。报表中各项数字截止日期为 2001年12月31日。 6.各单位的购汇限额执行情况请于2002年1月31日以前,一式两份报送 财政部。 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1.2002年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编报要按照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 预算编制工作。具体预算的编制要结合上年的实际用汇情况,剔除一次性因素,并考 虑本年度的新增因素,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外汇支出的原则编报。 2.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制订外事用汇计划时,要与本单位外事工作计划相结合, 在用汇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编制的购汇限额预算要体现“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 则,尽量节约外汇开支。 3.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0号)文件精神,强化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继续严格控制党政 干部出国,从紧安排出国用汇支出。 4.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谁组团、谁供汇”的 原则,没有购汇限额或购汇限额已用完的单位,不得以组团名义,向参团单位或下级 单位收取外汇,甚至转移外汇支出。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国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之间,办理各项费用的结算不得以外币的形式进行。各单位在经外事部门 批准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只能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的标准向参团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配套购汇限额则必 须内组团单位提供并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详 细说明原因,否则,财政部在下达预算时将不予考虑。 6.为了进一步做好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工作,本年度预算表格增设了购 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指标,各单位要分清购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来源渠道, 逐一分项填列。并正确地处理好表报各表格、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7.各单位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请于2001年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 报财政部,并随文报送本单位2002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附表:1.2001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报表(略) 2.2002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报表(略) 3.2002年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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