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外经贸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财政部令《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外经贸合作[2001]31号颁布时间:2001-12-24

     2001年12月24日 湘外经贸合作[2001]31号 全省各外经企业: 现将外经贸部、财政部令《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湖南省外经贸厅根据外经企 业经营资格证书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已核定各企业所应交的备用金数额(见附表),请 各企业务必于2002年3月1日前办理备用金交纳手续(开户行和帐号另行通知)。 按文件规定,企业到省外经贸厅领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进行《对外经 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时,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交纳足额备用金进帐单复印件, 否则不予发证。 特此通知。 附表:湖南外经企业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数额表 单位:万元 序 号 企业名称 金 额 1 中国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0 2 湖南省环球(集团)公司 100 3 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00 4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公司 100 5 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100 6 湖南株洲海外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100 7 湖南省鞭炮烟花进出口公司 100 8 湖南新鹏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 9 怀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00 10 湖南省岳阳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 100 交纳20万元的企业: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有色第二十三冶金建设公司 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院 轻工总会长沙设计院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化工建设公司 湖南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电力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公司 湖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湖南化学工业设计院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南方航空动力机械进出口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湖南省娄底工程公司 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 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工程公司 岳阳市建筑设计院 湖南省岳阳工程公司 邵阳市工程公司 株洲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长沙建设集团公司 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长沙沙坪建筑总公司 长沙市基础基建公司 岳阳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湖南黄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格塘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邵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常德工程公司 湖南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总公司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2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 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合作 备用金制度。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交纳, 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 简称外经贸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缴纳备用金。企业备用金的核定、动 用、退补、管理等由其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备用金本金及其银行存储利息为交纳的企业所有。   第二章 备用金的交纳   第六条 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 纳标准。   一、经营范围包括: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二)派遣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含 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勘测、监理业务等)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备用金交纳标准: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   (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合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标准,负责核定企业交纳备用金的金额。   第八条 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 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 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标准可降低10%。   第九条 企业将备用金存入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 门账户。   第十条 已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业务的企业,应 在本办法实施后的2个月内,办理备用金交纳手续。   申请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持外经贸部批复在 2个月内办理备用金交纳手续。   第十一条 领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进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证书》年审时,企业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交纳足额备用金进账单复印件。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凭外经贸部的批复补交(或退还)备用 金,同时凭新的备用金付款凭证复印件换领《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时,相关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妥善安置其外派 劳务人员后,退还其交纳的备用金。   第十四条 企业交纳的备用金应为现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它形式 交纳。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用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交纳备用金。 企业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以备用金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以交纳备用金的有关凭证设 定的担保无效。   第三章 备用金的动用   第十七条 企业无力支付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人员须即刻回国而发生的遣返 费用时,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方可动用该企业的备用金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劳务人员须即刻回国而企业无力支付遣返费用 时,备用金的动用程序为:   一、驻外使(领)馆应尽速将发生的事件电告外经贸部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商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于2日内作出 是否动用备用金的决定;   三、外经贸部认定应动用备用金解决的突发事件,外经贸部可商财政部于2日内 作出决定,要求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动用备用金解决;   四、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动用备用金后,应逐笔向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并 将动用备用金的书面通知送达有关企业;   五、动用备用金的决定作出后,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并自行或委 托相关机构处理接送外派劳务人员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动用企业的备用金进行支付时,不得超过该企 业交纳的备用金总额。   第二十条 企业接到动用备用金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将被动用的备用金 全额补足。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动用备用金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省级 外经贸主管部门每年将核定备用金的10%返还给该企业,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 定备用金金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被返还备用金的企业如发生动用备用金事件,企业在接到动用备用 金的书面通知后,应于2个月内将核定的备用金全额补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如对外经贸部、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 收到通知后60天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在收到行政复 议裁决前,须按外经贸部、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 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财政部、外经贸部负责对备用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