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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1]44号颁布时间:2001-11-29

     2001年11月29日 湘财外[2001]44号 省直项目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一、本通知所指的国际金融组织除财政部规定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外, 还包括国际农发基金会。 二、省直项目单位、市州财政局在向我厅报送出国人员计划时,必须出具承担相 应债务的文件,没有落实相应债务的人员,我厅将不予办理其出国计划的审批。 三、省直项目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有贷款和承担相应债务的条件下,才可以派人出 国,本单位没有贷款的省直项目单位不得派人出国。 四、欠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单位,应在报送本单位出国计划前清偿所有欠款, 逾期不清偿的,我厅将暂缓出国计划的审批。 五、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出国经费的预领和报销在我厅办理,按 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六、由中央部委负责组团的出国,国际机票由财政部负责预定;由省内负责组团 出国的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出国线路,经我厅审核同意后,由我厅负责预定国际往 返机票和国外城市间机票。各出国团组原则上乘坐中国民航航班往返,在中国民航没 有航班的情况下,可乘坐外航航班。 七、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控制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国考察团组抵 达目的国后,因无法乘坐飞机或乘飞机不便等原因而必须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用。考 察团组经批准可以领取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培训团组不能领取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国 外考察时间少于15天的,城市间交通费最多领取3段,国外考察时间多于15天的 (包括15天),城市间交通费最多领取4段。城市间人均每段交通费按北美地区 160美元、西欧地区200美元、东欧地区80美元、亚洲(日本参照北美地区) 80美元、澳洲地区160美元、非洲地区80美元的标准控制。 八、国外培训费的标准参照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 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执 行。 九、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国外培训的我省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派出的技术人员 必须和培训内容相关,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培训内容要符合工作需要。 十、出国团组从我厅出国专用帐户预领出国经费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财政部对该项目出国计划的有关批复、中央部委的出国任务通知书、省人民政府出国 任务批件(确认件)、本单位政审批件、国外邀请函和任务大纲、出国线路安排、出 国人员护照、派出单位申请预领出国经费的报告和项目出国提款申请书(原件)。我 厅将根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湘财外[2001]41号) 的有关标准预支国外费用,出国人员在结束出国任务后一个月内到我厅办理核销和报 帐手续。办理时应提供国外有关原始发票、出国护照和出国费用报销单,经费有节余 应予结算上缴,不得私分或者挪用。对逾期不办理核销和报帐手续的项目单位,我厅 将暂缓以后出国计划的审批。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及与之相关的赠款项目出国团组的管理参照本 通知执行。 十二、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厅转发《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 理办法》(湘财外字[1991]560号)同时废止。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31日 财际[2001]9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提高效率、强化监督,进一步做好利用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利用世界银行 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91)财世字第125号)作了修订并更名为《利用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办法》,从2001年8月1日起实行。原例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 组管理办法》[(91)财世字第12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 告我部国际司,以便对本《办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需要,做好我国利用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出国团组管理文件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信贷(包括技术合作信贷)和各类 赠款项目资金派出的考察、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团组。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第三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赠款,下同)组织出国团组,应当依照有关 贷款协定(包括赠款协定,下同)等法律文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或批准的项目建议 书中的出国计划实施。   第二章出国计划的审批   第四条由国家财政统借统还或专用账户由财政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责审批。   第五条由中央部委作为项目单位和债务人及中央部委直属单位或企业作为项目单 位和债务人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责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者外,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 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出国计划,由项目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专用账户由财政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 责审批;专用账户设在财政厅(局)的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该财政厅(局)负责 审批;专用账户设在项目单位的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项目单位的外事主管部门审 批。   由财政厅(局)和项目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审批的赠款项目的出国计划,应报财政 部备案。   第八条利用其他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相关银行的总行负责 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凡按采购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商提供出国费用的团组(包括项目执行中必须 进行的设备操作和技术培训),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所属项目, 由相应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欠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到期债务本金和息费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在报 送本地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贷款项目出国计划前清偿所有欠款,逾期木清偿的,财 政部或地方财政厅(局)将暂缓出国计划的审批;对于出国计划不由财政部审批的贷 款项目,财政部有权要求其审批部门暂缓相关项目出国计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跨年度执行的出国计划,应作为当年计划重新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出国计划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二条需由财政部审批的出国计划,应至少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即上一年度 的11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由地方财政厅(局)或项目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审 批的出国计划,其报送时间由负责审批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责任或项目执行责任的项 目,其出国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由中央部委或其所属单位或企业承担 债务责任或项目执行责任的项目,其出国计划由项目单位负责报送。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由地方人 民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项目,其出国计划由省级项目单位或项目执行主管部门负责报 送。   第十六条赠款项目出国计划的报送途径,按上述贷款项目出国计划报送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出国计划应按本办法所附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出国考察、 培训计划明细表》详细填报。   第十八条报送年度出国计划时应附详细的考察或培训提纲,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 的内容、目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及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等情况。执行中如有 调整,需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凡按采购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商提供出国费用的团组,应在报送出国计划 时附上相关合同副本。   第四章出团团组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严格控制各类 出国团组(包括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及出国人员数量,讲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各出国团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任务,如需调整,需报经相关审 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第二十二条出国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出国路线,原则上须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并购买往返机票。   第二十三条考察团应由与项目有关的专业人员为主组成。要切实避免内容重复或 与项目无关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考察团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含翻译);考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4天。   第二十五条考察团应集中力量考察一个国家。如有必要,经批准,可就近增加一 个国家。   第二十六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培训,应当以国内培训为主。如确有必要, 应派出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人员赴国外培训。培训课程要切合项目需要,出国培训人员 回国后要直接为本项目服务。   第二十七条培训团原则上在一个国家内开展培训,并严格控制出访城市。   第五章出国经费的领取与报销   第二十八条出国团组从专用账户周转金中支取出国经费时,除提交所在地区人民 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文复印件以外,还必须提交经该项目的相应出国计划审批 部门批文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出国团组预领出国经费时,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国经费标准的统一规 定。出国任务结束后,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及时到项目专用账户管理部门或单位报账, 经费如有结余应予结算上缴,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贷款协定中出国培训类别的分配额如有剩余,不应成为多派出国团组的 理由,应根据项目需要,并经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批准,方可使用剩余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出国考察或培训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写出考察或培训报告并 报送财政部、其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年度出国计划执 行情况,同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地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就本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 国团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 国团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略) 项目出国提款申请表(略) 出国费用报销单(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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