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民优发[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11-14
2001年11月14日 湘民优发[2001]15号
各市、州、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每
月发给护理费260元;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提
高122元,每月发给护理费210元;因病致残的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94元,每月发给护理费160元。
二、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提高护理费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市、县级财政
解决。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提高护理费标
准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