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湘财库[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4-13
2001年4月13日 湘财库[2001]13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财
库[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要结合当地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把原机构的正式编制内人员,纳入财政局统一安排,
妥善安置国债工作人员;对仍由财政部门办理的特种定向国债和凭证式国债兑付工作,
在机构撤销后,由财政局安排专人管理,不得由于机构的撤销而使工作脱节。
二、为了及时了解机构撤销进度情况,保证机构撤销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州财政
局要按我厅《关于填报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进度季报表的通知》(湘财综函字
[2000]2号)要求,从二季度起,报送季度报表,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在报
送第三季度报表时,要逐个对尚未撤销的机构情况做重点说明。季报必须在每季度终
了后的5日内报出。
三、没有债权债务的机构撤销工作必须在2001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有债
权债务的机构,要抓紧清理债权债务,必须在200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我厅
将于12月份组织检查验收。
附件: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2001年2月14日 财库[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9]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必须于
2001年底前结束。机构的撤销工作是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目
前,全国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已全面展开。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全
国1800余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中约三分之一的国债中介机构已经撤销。但是,也
有部分地方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进展缓慢。为了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现将财政
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进行机构撤销工作。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社会稳
定的大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和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文件条目
见附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撤销
工作。没有债权债务的机构必须在2001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其余机构要在2
00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报告制度。为了保证机构撤销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便于我
部更好地了解各地情况,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我
部下发的《关于报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情况的通知》(财库函[2000]
17号)的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月将季度表报送我部,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2
001年10月上旬报送的季度表中,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逐个对尚未撤
销的机构情况作重点说明。
三、处理好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抓紧清理债权债务,主动
偿还债务,积极追索债权,尽量在机构撤销前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按照《通知》的
规定,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在机构撤
销后,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留有遗留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并设立债权债务清理小组
专项办理有关清理事项,不允许逃避债务。
四、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期间,如果地方发生柜台挤兑
等群体性事件,财政部门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及时提出有关解决措施,妥善
加以解决。有关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抄报我部。
五、做好撤销机构资产核查和帐务清理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在认真对撤销机构的
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各项往来帐务进行核对,对各类凭证、帐目、印章登
记造册,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存档。对撤销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
六、整顿工作的验收检查。机构撤销后,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认真进
行检查验收。我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机构撤销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七、妥善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由于机构撤销,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志面临重新
分配工作的问题,这些同志为国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
安置原机构的正式编制内人员。对临时聘用人员,应当讲明情况,终止聘用。
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主要文件条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9]52号);
2.《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财债字
[1998]28号);
3.《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
210号);
4.《关于加强对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支付风险监控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债
字[2000]10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领导的通知》(财库
[2000]3号);
6.《关于报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情况的通知》(财库函[2000]
17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