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库[2001]21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湘财库[2001]21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平、公正,维护政
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指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为某一特定招标采购项目依法组建并承担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第四条 评委会负责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委会依法进行评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委会的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
建,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可。
第九条 评委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
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委会主任在评委会组成人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评标专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
管理机关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
专业性极强,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特殊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同
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和确定结果必须有书面记录(格式见附表),参加专家抽取
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名。书面记录与招标、评标资料一并归档。
评委会组成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进入评委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权力和义务:
(一)评委会的权力: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2.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基本响应;
3.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
5.有权对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检举或投诉;
6.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委会的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
2.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对评标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必须保密;
4.负责出具评标报告。
第四章 评标原则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利益。
(三)客观、公正地对待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
和标准。
(四)评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五)评标过程中及评标结束后,评委会的研究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
属于保密内容。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评委会组成后,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学习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着重熟悉政府采购评
标规则。
(二)评委会成员签字承诺,认真履行评委会职责,恪守评委道德,严守评委纪
律。
(三)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以及主要技术要求、
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全面充分审阅所有投标文件。
(五)归纳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确定质疑提纲。
(六)评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有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质疑,但必须
给予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质疑会由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委会全体成员参加。投标人
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评委会不得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的实质
性修改和变更。
(七)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响应的程度进行综
合分析和评价,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
标候选人。
(八)评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人的资格(含特殊行业的资格),即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符
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价格与技术含量比;
3.投标货物(工程、服务)的性能、质量、适用范围;
4.技术偏离情况;
5.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与招标内容有关的服务、培训及
其他相关的服务费用;
6.投标人的信誉;
7.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离;
8.交货时间或安装竣工时间;
9.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优惠条件;
10.投标人为履行合同提供的保证措施。
(九)出具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写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
2.评委签到名单;
3.评委评审意见记录;
4.评委会的授标建议。
评标报告经所有评委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十)评委会将评标报告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由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核。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
审核意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据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并同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落标人。
为保护评委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权力,招标方无须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
(十一)资料归档。所有评标资本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归档,保管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六章 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评委会可选用下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或将两种以上评标方法综合
使用。具体使用何种评标方法,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为准。
(一)综合评标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对采购
单位最有利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二)打分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各项综合评价量化标准,经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三)最低投标报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
格最低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
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委会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的;
(二)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
方式投标的;
(四)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而投标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的;
(五)缺乏有效竞争的;
(六)投标价格超过预算,采购单位无力支付的;
(七)投标人在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十八条 评委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
当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有效投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政府采
购有关规定重新招标,或者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后,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采购。
第七章 纪律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提出
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评委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
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
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期间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
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进入评委会的,永
久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有关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有所列
违规行为的评委会成员,永久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
告,没收收受的财物,永久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州)财政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确定记录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