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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的通知

湘财库[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3-20

     2001年3月20日 湘财库[2001]10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安排好企业 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市低保对象、优抚救济对象及灾民等社会保障对 象的基本生活,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经研究,决定对社会保障资 金实行专项调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项调度的内容 凡由省财政下达各市州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第17类)和“社会保障 补助支出”(第19类)预算指标,以及省财政厅明确规定在办理决算时结算补助的 上述两类资金,一律由我厅国库处实行专项调度。 二、实行专项调度的程序及办法 我厅上述两类预算指标文件或结算补助文件下达后,由我厅国库处根据库款情况 及时办理预算资金的专项调度,并在电汇凭证上注明“社保资金”。 市、州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上述两类预算指标文件后,要会同当地民政、劳动与 社会保障等部门,迅速提出分配意见,尽快将预算指标下达到有关单位和市、县、区, 并在收到省财政专项调度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拔付到有关单位或调度 到市、县、区财政国库。 三、实行专项调度的几点要求 1.为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我厅将组织对市州社会保障资金拨付 及专项调度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和调度社会保障资金的,我厅将 在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上予以压减,同时相应取消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调度的政策。 2.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调度办法,对市、 县、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滞留的时间要作出明确规定。 3.请各市州财政局将本市(州)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调度办法于2001年4月 30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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