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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氮肥集资款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库[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04-12

     2001年4月12日 湘财库[2001]12号 各市州财政局: 1990年,省政府下发了湘政办发[1990]9号文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 面向农民和农资单位进行氮肥集资。集资时间从1990年开始,到1992年止, 连续三年,并规定从1994年开始分三年还本付息。由于情况变化和其他各种原因, 除1994年归还了部分本息外,一直没有再偿还集资款。由于氮肥集资涉及到农民 和单位的切身利益和政府信誉,为了尽快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省政府省长办公会对此 事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第1次)精神,现 就归还“两氮集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资款本息计算 (一)集资款本金的确定。按1990年至1992年上划省氮肥集资办数额为 准。但株洲市1993年补集1990年欠额81.62万元,邵阳市1993年补 集1990年欠额36.02万元,都纳入1992年上划数中。 (二)利息计算口径。利息计算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1.1990年集资额×3.6%×4年(考虑到当时省氮肥集资办下发了湘集 办[1993]10号文件,将1990年集资款利息算到了1994年,按4年计 算); 2.1991年集资额×3.6%×2年(1991年集资款利息计算到199 3年止,按2年计算); 3.1992年集资额×3.6%×1年(1992年集资款利息算到1993 年止,按1年计算)。 第二阶段:按1994年还款后本金余额计算(还款顺序依次为1990年本金、 1990年利息、1991年本金、1991年利息、1992年本金、1992年 利息),年利率为3.6%。 1.1994年还款后,1990年集资款还有余额的,按3年计算利息(因第 一阶段计息中,1990年集资款多算了一年,所以在第二阶段少算一年)。 2.1991年、1992年集资款利息计算到1997年底止,按4年计算。 (三)核对账务问题。请各地财政局抓紧清理账务,按上述口径计算利息后,于 4月25日前,速来省财政厅国库处核对数字。逾期未核对者,视同认可省财政厅计 算的数据处理。 二、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资金由省财政、省计委、省经贸委三家分别按应偿还本息额的50%、30%、 20%负担。每年偿还三分之一,从2001年起,到2003年止。 三、偿还程序和责任 (一)下拨资金前,由省财政厅与各市州财政局签订偿还协议书,由各市州财政 局负责对本地集资款进行兑付,并做好收券及销毁工作。三年兑付期满,如果农民和 单位手中仍有未兑债券,由市州自行负责解决。 (二)各出资单位的还款资金,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汇入省财政厅氮肥集资专户, 专款专用。待每年三家还款资金筹齐后,由省财政厅统一下拨各市州财政局。 (三)各市州必须切实负起辖内氮肥集资款的兑付组织工作。 1.各地财政局应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氮肥集资兑付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并将账户开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审查。 2.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账务清理、利息计算及本息兑付工作,要求做到认 真细致,不出差错。并将核实后的到期本息作为兑付依据,兑付应按先个人后单位的 次序进行。 3.集资券收回及销毁和具体本息兑付等办法,由市州自行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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