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通知
湘财农[2001]65号颁布时间:2001-12-19
2001年12月19日 湘财农[2001]6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扶贫办、省以工代赈办、省民委、省民政厅: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扶贫资
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我厅国库处。在省扶贫领导小组下达扶贫资金计
划时,由我厅国库处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转入财政扶贫资金
专户。
二、省本级扶贫主管部门在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由我厅农业处审核批准后,在
我厅国库处报帐。
三、我厅向市州拨付财政扶贫资金时,由我厅国库处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
下拨到市州财政国库科设立的扶贫资金专户(没有成立国库科的在预算科)。市州财
政凭省财政扶贫资金指标文件记指标帐和上级往来帐。同时,在收到扶贫资金后10
日内,应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总会计帐务处理:
借:与上级往来
贷:与下级往来
四、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州)、县(市、区)必须比照我厅的办法设立专
户并操作运行。
五、各市州必须将扶贫资金专户设置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农业处、国库处,并定期
与上级核对有关资金帐务。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
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