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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通知

湘财农[2001]65号颁布时间:2001-12-19

     2001年12月19日 湘财农[2001]6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扶贫办、省以工代赈办、省民委、省民政厅: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扶贫资 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我厅国库处。在省扶贫领导小组下达扶贫资金计 划时,由我厅国库处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转入财政扶贫资金 专户。 二、省本级扶贫主管部门在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由我厅农业处审核批准后,在 我厅国库处报帐。 三、我厅向市州拨付财政扶贫资金时,由我厅国库处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 下拨到市州财政国库科设立的扶贫资金专户(没有成立国库科的在预算科)。市州财 政凭省财政扶贫资金指标文件记指标帐和上级往来帐。同时,在收到扶贫资金后10 日内,应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总会计帐务处理: 借:与上级往来 贷:与下级往来 四、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州)、县(市、区)必须比照我厅的办法设立专 户并操作运行。 五、各市州必须将扶贫资金专户设置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农业处、国库处,并定期 与上级核对有关资金帐务。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 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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