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2001]27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湘财行[2001]27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行[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财
政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
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湘高法发[2001]3号)精神,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5日 财行[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至2003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三员”
陆续换装。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
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下发
以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多次请示我部。根据我部与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服装改革方案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及我部管理国家统一着装的
职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有关法院、检察院着装范围中的“处长、科长”,均指法院、检
察院负责审判、检察业务的处科室领导,不包括行政、人事、党务及后勤管理单位的
领导及其人员。
二、《通知》中有关服装价格标准,是考虑到西装特点,参照并高于人民警察高
级警官常服标准制定的。在目前的财政状况下,国家财政已经对法官、检察官的服装
改革尽最大能力给予了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协商,努力保
证换装工作按时限完成。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积极开展招标采购,服装价格要控
制在下达标准范围之内。凡因擅自提高服装标准,增加供应品种或加收服装管理费等
增加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不予保障。
三、法院、检察院服装改革的重要一点是提高服装适体率,取消库存积压服装,
减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因此,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采取量体套裁工艺,
服装因人而制,在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服装改革方案时已对2
000式审判服、检察服不设公用服、机动服事取得一致意见。但有的地方提出因人
员流动,岗位交流,需要按总人数的10%制做公用服装,以备临时需用等理由。对
此要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一律不予安排。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