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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通知

湘财库[2001]31号颁布时间:2001-09-12

     2001年9月12日 湘财库[2001]31号 各市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 作的通知》(监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一)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无论是 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均应实行政 府采购。 (二)省级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市(州)、县(市、区)预算单 位实行政府采购面不得低于70%;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一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省属在市(州)、县(市、区)的预算单位(如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 的政府采购项目(省局统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要按照属地原则,委托同级 政府采购机构统一实施,具体限额标准按所在地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 行。 (四)全省今年政府采购的规模要比上年翻一番。各地在巩固现有采购项目的基 础上,下一步应着重在服务类项目上加大力度,并逐步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 上实现新的突破。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一)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已经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 有关规定加以规范和完善。尚未设立机构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今年年底以 前抓紧完成申报机构设置。个别暂不具备设置专门机构条件的,应在财政部门内部有 关股室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在各级预算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单位 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责任主体,应自觉组织领导本单位有关人员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规避政府采购行 为的发生。各单位应在财务部门明确一至两名政府采购兼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或计划的编制、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资金的结算、采购物品的验 收等工作。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作为一项长期 工作来抓,切实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作为财政监督、行 政监察、审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 化。对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罚,财务不得报帐,财政不予拨付 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附件: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 通知      2001年7月16日 监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近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特别是在监察部、 财政部和审计署印发《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以后,这项工作发 展较快,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省一级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已经成立,有关政府采购的 规章制度初步建立,政府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经过努力,200 0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了328亿元,比1999年增长了150%。但这项工 作的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 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财政管理体 制改革,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使这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现就200 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地方政府采购工作要由省一级扩大到县(市)一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央国 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都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凡是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 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当地情况, 编制不同层级的政府采购目录,确定采购范围和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额度。已经开展 这项工作的地方,在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扩大经常性商品 和服务项目的范围,并增加专项购置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省、地(市)、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等方式,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 关,其职责主要是:研究制定采购政策,确定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方式,确认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资格,进行业务指导,以及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具体采 购项目应当由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实施。为了加强监督制约,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必须 分设,职能分开,不能由一个部门同时行使管理监督和具体操作职能。地方采购执行 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研究确定。 三、加快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实施进度 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地方或单位,财 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中要增加政府采购的预算内容,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未实行 部门预算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并将该计划分别交由采购执行机构和有关采购单位具体落实。要借助 社会专业招标机构做好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事务。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 拨付工作。财政部门要明确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对大宗通用商品采购项目和集 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要加强对分散采购支付行 为的监管,积极试行政府采购卡支付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 采购的规范运作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目前要重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投诉 受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 商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办法。要着力抓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基础性工作,建立政 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设立采购项目受理台账、采购台账及履约台账, 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特别是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网上采购活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 监督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要加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定年度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通过培训,提 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实施政策指导,是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 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 检查各单位是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规定规 避政府采购的问题。尚未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要督促其抓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政 府采购中不规范的做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时予以纠正。要严 格执行《预算法》、《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纪律要求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的处罚措施。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一律由采购机构组织采 购,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参加政府采购,对违反规定者要视同违纪,财务不得报账,财 政不予支付资金,并给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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