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资产划分的补充通知
湘财行[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湘财行[2001]23号
全省各监狱: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关于“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
产经费”规定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对监狱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投资的完整和保值增
值,确保罪犯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场所的稳定,现对监狱资产的划分在湘财农字
[1997]127号文件的基础上,同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不损害其
他权益人的前提下,作以下补充规定:
1.按原文件划归监管改造用资产类的资产仍划归监管改造用资产。
2.按原文件划归生产经营用资产类的资产,属国家投资、财政拨款和国家政策
性贷款兴建的生产经营用资产,凡用于罪犯生产劳动的资产划归监管改造用资产;用
于工人等其他人员生产劳动的资产划归生产经营用资产。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