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库[2001]1号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湘财库[200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管理局、人民银行:
根据财综字[1999]117号、财预字[1999]584号、湘财农税字
[1999]28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缴纳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后,拟采取协议出让
方式有偿供应土地给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向用地者预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各市
(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同级国库“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下或国库指
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预收专户,该专户资金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严禁挪作他用,并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向用地者预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
源厅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核定的
缴款金额,按30%和70%分别填写两分“缴款书”,将预收或采取其他方式筹集
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省国库,同时对
预收款进行结算。
三、“缴款书”经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的回执联,由财政部门及时转送
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由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将该联送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及时送省国土资源厅。
退缴款单位的报查联,市(州)或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及时转送同级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再由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联送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缴入中央国库3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送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缴入省国库7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送省财政厅。
四、申请新建建设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凭“缴款书”第一联
复印件(包括缴中央金库和缴省金库两个“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到国务院或省政
府办理用地手续。
五、根据湘财农税字[1999]28号文件规定,缴入省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专项安排市(州)、县(市、区)作为耕地开发整理专
项基金使用。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造表核对市(州)、县(市、区)上缴数和应安排
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市、州基金支出指标,并专项调度资金。考虑市(州)、
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操作,决定每年统一办理四次,在每季度首月10
日前(以上一季度末月底入省国库数为依据)办理,其中四季度提前到12月10日
前(以11月底入省国库数为依据)办理。当年上交省国库应安排资金的余额部分划
入下年度合并计算。市、州财政必须将省拨资金及时转拨有关县(市、区)财政。
六、各级财政缴入省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统计核对工作由省国
土资源厅负责。市、州财政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首月3日前,其中第
四季度应在12月3日前以及次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本
辖区内当年各季度和全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表》。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