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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224号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湘价费[2001]224号 省计生委,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 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年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 (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 我们对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 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 如需增减其他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个别收费项 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 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 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 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计生委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 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 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 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 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执收 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计划生育系统所属中专学校、干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 门另行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其 收费标准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要严格按《湖南省计划生育 条例》执行。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 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计划生育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 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湖南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资金管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和范围 收费 方式或 备 注 准(元) 性质 使用范围 计划生育手术费 由实施计划生育 事业性 成本费 手术的部门收取 用开支 1.输卵管结扎 每例 100 2.输精管结扎 每例 80 《湖南省计划生 1.手术费包括挂 3.中晚期妊娠引产 每例 150 育条例》第二十 号、妇检、化验、消 4.人工流产(不含钳刮) 每例 50 七条规定的单位 毒、手术、敷料、麻 一 5.放置宫内节育器 每例 20 或个人。 醉、拆线。中晚期 6.取出宫内节育器 每例 10 流动人口按国务 妊娠引产还包括胸透、 7.透视宫内节育器 每例 5 院发布的《流动 肝功能、心电图、接 8.B超查环查孕 每例 15(X光为5) 人口计划生育工 生、必用药等全部费 9.药物流产(米非司酮) 每例 100 作管理办法》等 用。 10.皮下埋植术 每例 80 十七条规定的对 2.人工流产加钳刮术 象 的加收10元。 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性 街道办事处 1.符合二孩生育条件 每例 500— 计划外生育的夫妻 按《湖南省计划生育 提前生育二孩 1000 双方 条件》规定的标准执 上缴财政 行。 2.符合规定生育一个 用于农村 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 计划外生育人员 和城镇待 (含非婚生育和非法收 业人员独 二 养孩子) 生子女保 (1)国家工作人员、企 上年度年收入 2倍 健费或养 按《湖南省计划生 事业单位职工 老保险支 育条件》规定的标 本人前三年中最 出 准执行。 (2)私营企业主、个体 高年纯收入(不 2倍 同上 工商户 足5000元按 5000元计征) (3)城镇居民中无业人 本市(镇)居民 2倍 同上 员 上年度人均收入 (4)农民 本村上年度人均 2倍 同上 纯收入 “符合规定生育 1.5倍 3.符合规定生育二孩 一个孩子后超生 以上2 同上 后超生一个孩子 一个孩子”的征 倍以下 收标准 “符合规定生育 4.超生二个以上孩子 一个孩子后超生 2倍以上 一个孩子”的征 6倍以下 同上 收标准 5.领取生育证后非医 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 “符合规定生育 终止妊娠或生育后遗 一个孩子后超生 2倍 弃、残害婴幼儿,自报 一个孩子”的征 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 收标准 证明死亡,强行生育的 乡(镇)人民政府、 用于印制成 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每证 5元 街道办事处、县级 成年流动人口 行政性 本、运输、仓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储、损耗、印 部门 制配套表格等 支出 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用于流动人 不得向国家机关、 费 行政性 口计划生育 企事业单位驻外派 管理 出机构人员收取 现居地乡镇街道计 1.省内流动和外省流 每人每月 3元 划生育行政管理部 已婚育龄人员(已 入 门 绝育者除外) 2.流往外省的湘籍流 每人每月 4元 省计生委派出驻粤 动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同上 管理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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