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74号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湘价费[2001]74号
省文化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
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
(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
我们对你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
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
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个别收费项目需转为经
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
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
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
拨款。
二、省文化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
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
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
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
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执收
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文化系统所属中专学校、干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
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
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化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件一律废止。
附件:湖南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 标准 执收 收费对象 收费 资金管理方式 备 注
单位 (元) 单位 及范围 性质 或使用范围
文化管理证照费 各级文化 领证单位或 行政性 用于证照负责制费
主管部门 个人 用支出
1.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含铝合金外框) 证 16
2.演出经营许可证(含专
用演出许可证)
(1)正本 证 30
(2)副本 证 2
一 3.营业演出许可证
(1)正本 证 30
(2)副本 证 2
4.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1)正本 证 30
(2)副本 证 2
5.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 证 10
证(含副本)
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
(包括乡镇
企业、私人企
业、中外合资
企业、中外合
作企业和外
商独资企
业)、社会团
体、军队等在
二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各级文 我省范围内 事业性
收费 物考古 安排的各项
部门 建设项目及
其改造、拓
展、扩建、延
伸(含大、中
型农田水利
工程,开发区
新市镇建设
工程,旧城镇
改造工程等)
工程总面积10万
平方米(含10万
(一)考古调查和勘探收 平方米)以下的,
费 按实际面积计收,
不足1000平方米
按1000平方米计
收。工程总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
到100万平方米
1.调查与普探合并进行, 调查勘探人员的 (含100万平方米
按工程总面积(含动土面 每平 0.2 交通、住宿、补助、米)的超出10万
积、淹没面积)实行差额 方米 补贴、民工费、技 平方米以上的部
定率累进计收。 术工人费、文具与 分,按实际面积的
工具损耗费、设备 30%计收。工程
2.如遇城址、重要遗址、按本 5 更新折旧费、资料 总面积100万平
夯土基址、作坊、矿冶遗 身面 整理费、回填费、 方米以上到1000
址、墓群、巨型墓收重点 积每 文物包装运输等费 万平方米(含
钻探费。 平方 用。 1000万平方米)
米 的超出100万平
方米以上的部分,
按面积的20%计
收。工程总面积
1000万平方米以
上的超出1000万
平方米的部分,按
面积的12%计
收。
(二)考古发掘费(含发掘 民工费、技术工人
费、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 费、消耗材料费、器
安全保卫费、不可预见费、 材与设备更新折旧
文物保护费、资料出版费、 费、记录资料费、占
远征费) 地补偿费、临时建
筑设施费、交通运
1.发掘费 输费等。
(1)古文化遗址发掘费 按发掘
面积
①距地表深度1.5米以内 每平 100
的古遗址 方米
②建筑基址、作坊区、窑 每平 200
址、城址和其它重要遗迹 方米
区
③水平走向的洞穴遗址、 每平 300 井口面积不足1
古矿井巷道 方米 平方米者,按1
④垂直竖井(如古水井 平方米计收。
等,按井口面积计收)
A.深度2米(含2米)以 每平 1000
内者 方米
B.深度超出2米者,在
1000元基础上,深度每增 每平
1米,在上一档次基础上 方米 500
(2)古墓发掘费
①墓口宽5.5米以下者,
为中小型墓:
0.5米(含0.5米)以下 座 300
0.5—1米(含1米) 座 600
1米—1.5米(含1.5米) 座 800
1.5米—2.5米(含2.5米)座 1000
2.5米—3.5米(含3.5米)座 2400
3.5米—4.5米(含4.5米)座 4800
4.5米—5.5米(含5.5米)座 10000
②墓口宽5.5米—10.5米 座 以10000元为基数,墓
(含0.5米)以内者,为大 口每增宽1米,在一上
型墓 档次基础上加收50%
的发掘费
③墓口宽度超过10.5米 座 视实际需要由双方商
者,为巨型墓 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④墓道与封土堆 按实际 100
每平方
米
用于发掘人员的办公、
交通住宿、补助、补贴、
2.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 按发掘 20% 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
费的 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
收取的劳动管理等项
费用
用于保证考古发掘现
3.安全保卫费 按发掘 10% 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
费的 雇用专门保卫人员,购
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
备所需的费用开支
4.不可预见费 按发掘 3—5%
费的
不超过发
5.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 文物保 掘费总额
件之一者,增加文物保 护费 20%
护费和资料出版费: 资料出 不超过发
版费 掘费总额
的10%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
平方米的古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
上的古代墓葬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
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6.从考古单位驻地到考 按发掘 2—3%
古工地距离超过25公里 费的
时,增编远征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