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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规费征收秩序的通知

湘交财字[2001]237号颁布时间:2001-05-09

     2001年5月9日 湘交财字[2001]237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近来,一些车主和征稽机构反映,少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减免交通规费, 改变征收主体,违规使用收费票据收取交通规费,严重影响了交通规费征收秩序,违 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家规费资金的大量流失。为规范交通规 费征收秩序,纠正规费征收中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 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用于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专项收费。《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交通 规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交通规费的费种和征收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费种或者改变征收标准;交通规费 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领 发和管理。因此,各地越权自行出台的有关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一律无效。请认真组织 清理,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清理情况于5月底以前分别报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和省物价局。 二、交通规费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落实省委、 省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部署的资金保障。目前由于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因素的 影响,交通规费征收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各级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要重视 和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政 策和问题,确保依法行政,照章收费,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三、为维护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今后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将不定期对全省交 通规费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减免交通规费,改变征收主体,违规使 用票证收取交通规费,造成国家规费资金流失,影响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省交通和 财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流失规费金额从省拨补助交通建设资金中扣回,并按照《违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 号令)等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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