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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325号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湘价费[2001]325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1]1123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公安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 通行证)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证10元调整为每证2元。 二、中央财政在每年核定公安部预算时,已安排了印制和发放边境通行证所需费 用,其中包括地方各级公安部门核发边境通行证所需的费用,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核 发边境通行证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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