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325号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湘价费[2001]325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1]1123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公安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
通行证)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证10元调整为每证2元。
二、中央财政在每年核定公安部预算时,已安排了印制和发放边境通行证所需费
用,其中包括地方各级公安部门核发边境通行证所需的费用,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核
发边境通行证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