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1]267号颁布时间:2001-11-13

     2001年11月13日 湘价费[2001]267号 省教育考试院: 你院《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湘教考报[2001] 23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收费标准的请示》(湘教考报[200 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报名费由每生20元调整为25元;考试费由原每 生每科15元调整为每生每科25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费。省际转籍费每人50元,省内转籍费每人30元。 三、上述调整的收费,收费收入按省、市(州)5:5的比例分成。 四、本批复下达后,省市教育考试部门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