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169号颁布时间:2001-07-19

     2001年7月19日 湘价费[2001]169号 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院《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对我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报名费:由每人每科5元调整为8元。 2.考务费:本、专科由每人每科15元调整为2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费用。 二、本批复从第35次自学考试报名起执行。 三、报名费、考务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未涉及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997)湘价费字第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