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务管理的通知
湘财综[2001]29号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湘财综[2001]29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的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充分发挥资
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物价
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2001]169号)的规定,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报名费、考试费的项目与标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费、考试费,按省
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16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在执行
中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各地不得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
用,更不得“搭车收费”。
二、报名费、考试费的分成与上解。按每科交省11元,市(州)自考办4元,
县(市)自考办13元。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部门必须在考试报名结束
后一个月内如数上解省教育考试院。
三、报名费、考试费的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费、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
对省级收入部分,各地不得提取管理费和任何形式的调控资金,也不得截留挪用。收
费资金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收入级次分别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
出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各地要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
关部门的监督,以保证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正常开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