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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湘财综[2001]30号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湘财综[2001]30号 省通信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电信行业和电信市场的管理,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确保我省 通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对象为电信增值业 务经营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企业。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文。 三、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其资金主要用于 许可证的印制、发放、运输、仓储、损耗和公告等开支。 四、你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加强财务管理,并按省 财政厅规定按时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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