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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湘财综[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湘财综[2001]25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 政办发[2000]1号)实施以来,对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起到了重 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与缴费主体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 地但尚未实施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 次或项目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 址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 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或个人 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 镇规划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二、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区域等级与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以及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对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 原则规定,按照以保护耕地为目的,适当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与开垦耕地和土地整理成 本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4个征收耕地开垦费区域等级(见附件一)。每个区域等级 中,将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两个不同计征类别,按《实施办法》规定的中等水平确定 耕地开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二)。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与使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机关,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内征收耕地开垦费,委托的时限、范围和方式由省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 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专项用于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80%委托 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时收取,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20%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专门用于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宏观调控。 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州)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按照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需报省和国务院审批的,且以市(州)为单位未能做 到“先补后占”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直接 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当地银行缴入省或市(州) 财政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垦费专户(具体缴款程序见附件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凭银行 缴款回执领取收据和用地批准文件。 受委托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征收、违法减免或 不按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否则,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委托。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耕地开垦费收入的5%提取征收 业务费。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 程进度分期将款核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本通知后,立即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物价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本通知书与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如有不一致的地方,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区域等级划分 一等: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 二等:益阳市、永州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 望城县、醴陵市、株洲县、衡东县、祁东县、汨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潭县、 韶山市、湘乡市、衡山县、耒阳市、常宁市、衡南县、衡阳县、南岳区、君山区、 临湘市、湘阴县、屈原区、津市市、安乡县、澧县、汉寿县、临澧县、桃源县、 邵东县、桃江县、沅江市、祁阳县、鼎城区 三等:怀化市、张家界市、攸县、吉首市、武冈市、洞口县、宁远县、道县、 兰山县、临武县、宜章县、桂阳县、资兴市、永兴县、嘉禾县、双峰县、涟源市、 溆浦县、洪江市、辰溪县、靖州县、东安县、冷水江市、新邵县、邵阳县、南县、 大通湖区 四等:茶陵县、炎陵县、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 桑植县、慈利县、新化县、新宁县、绥宁县、城步县、隆回县、沅陵县、麻阳县、 芷江县、中方县、新晃县、会同县、通道县、双牌县、新田县、江华县、江永县、 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附件二: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万元/亩 区域类别 耕地类别 每亩征费标准 一等 水田 1.2 旱地 0.8 二等 水田 1.1 旱地 0.7 三等 水田 1.0 旱地 0.6 四等 水田 0.8 旱地 0.5  注:1.耕地指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本标准将水田、望天田归为水田、将水浇地归类为旱 地; 2.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 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3.县城关镇、建制镇以下农村农民建房以及乡、镇、村兴办公益事业与公共设 施,经批准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耕地开垦费按上述征收标准的70%计征; 4.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地的耕地,执行邻近县(市)征收标准;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耕地的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征收。 附件三:耕地开垦费缴费程序 一、单独选址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缴费程序: 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用地申请;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报批; 3.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审批; 4.经会审同意后,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缴款通知书; 5.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耕地开垦费财政专户; 6.用地单位或个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二、农村非农业建设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缴费程序: 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用地申请;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审批; 3.经会审同意后,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缴款通 知书; 4.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耕地开垦费财政专户; 5.用地单位或个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到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 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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