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55号颁布时间:2001-03-27
2001年3月27日 湘价费[2001]55号
省人防办,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
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
(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
我们对你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
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
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人防系统收费项目需转为经
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
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
政拨款。
二、省人防办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
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
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
据领购手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
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为加强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
工程维护费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
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办收取;市州、县单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和公共人防工程
维护费分别由市州、县人防办收取。
四、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
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执
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人防系统所属中专学校、干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
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六、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
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人防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件一律废止。
附件一:湖南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说明
一、凡在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
(或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底层
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凡在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
及以上的),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新建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
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故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等面积和当地建筑工程造价收取易地统建费,当地
人防建筑工程造价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在省定最高限价内核定,并报
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省定最高限价为:
(1)长沙市:1500元/m2。
(2)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怀化市、娄底市、
张家界市、邵阳市、郴州市:1400元/m2。
(3)永州市、吉首市及其他人防重点市、县:1200元/m2。
四、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新建地面以上建筑总面积和本通知规定
的收费标准收取易地统建费。
五、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
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厂区范围内的宿舍、办公
楼、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馆、影剧院(场)、各种体育场(馆)、图书
馆、展览馆、少年之家、游乐场(园)等文娱体育活动场所;码头候船室、车站候车
室、机场候机楼;商用仓库、民用车库;商业网点门面;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养
老院及为残疾人员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六、人防重点城市类别(系指本城区规划范围内,不含农村和集镇)
一类:长沙市
二类: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
三类:湘潭市、邵阳市、郴州市、怀化市、常德市、益阳市、永州市、娄底市、
张家界市、吉首市、冷水江市、浏阳市、醴陵市、耒阳市、湘乡市、韶山市、武冈市、
临湘市、津市市、涟源市、洪江市、冷水滩市、资兴市、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县、
株洲县、攸县、衡南县、衡阳县、常宁县、祁东县、湘潭县、邵东县、石门县、澧县、
慈利用、沅陵县、溆浦县、靖州县、芷江县、黔阳县、辰溪县、双牌县、祁阳县、
桂阳县、宜章县、嘉禾县、汝城县、会同县。
附件二:湖南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 标准 执收 收费对象 收费 资金使 备 注
单位 (元) 单位 及范围 性质 用范围
(一)因故不能修建“满堂红”和居住小区防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平方米 空地下室的易地统建费按市州物价、财政局
一 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 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此项目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人防重点城
市(城区)和省下达的重点县(市)收取,省人
重点人防 防办应将重点市县名称及时抄送省财政厅、
1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 平方米 10 人防行政 城市城区 专项用于 (三)减免政策:(1)免收范围:临时民用建筑
主管部门 规划范围 行政性 易地建设 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遭
内的建设 人防工程 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
2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 平方米 9 单位 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2)下列范
围减半征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
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新建幼儿园、学
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
3 三类人防重点城市 平方米 8 务设施(3)省以上的重点工程按应收标准的
20%收取。
重点人防 (1)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收取30元。
城市行政 (2)经财税部门确认的亏损停产企业可申请
区划范围 减免;
按单位 内的企业、 专项用于
二 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年工资 0.4% 人防行政 个体工商 行政性 公共人防
总额 主管部门 户和除财 工程维护
政预算拨
款外的事
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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