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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57号颁布时间:2001-03-27

     2001年3月27日 湘价费[2001]57号 省新闻出版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 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 (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 我们对你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 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 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个别收费项目需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 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 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 的财政拨款。 二、省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 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 制定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 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 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执收 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中专学校、干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 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 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新闻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件一律废止。   附件:湖南省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资金管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 收费标 执收 收费对象 收费 方式或使 收费依据 单位 准(元) 单位 和范围 性质 用范围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一 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 受理机构 败诉方支付 行政性 上缴财政 [1994]价 费字第69 号文件 个人申诉的案件 每件 30 单位申诉的案件 每件 55 二 版权纠纷处理费 受理机构 胜诉方获赔金额中支付 行政性 上缴财政 同上 赔偿金额在500元以 每件 10% 下(含) 超过500—1000元部 每件 6% 分(含) 超过1000—3000元部 每件 4% 分(含) 超过3000元部分 每件 2% 三 公开发行报刊登记费 每证 20 申请登记单位 申请登记单位 内部报刊登记费 每证 10 登记机构 行政性 上缴财政 同上 申请核验单位 公开发行报刊核验费 每证 20 (含换证费) 四 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每证 10 图书报刊印刷单位 出版机构 被评审单位 行政性 用于证书印 同上 制费用开支 报刊印刷评审费 每证 30 五 记者证工本费 每证 2 新闻出 记者 行政性 同上 同上 版部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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