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综[2001]11号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湘财综[2001]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
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文件规定的考试收费,由省
直部门和单位直接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收
费;市州及其以下部门和单位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其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局、
财政局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
二、考试收费收入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文件规定的
用途使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考试收费收入需要实
行上下级分成的,其分成比例由省直部门提出申请,按第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对考试费收入实行分成。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财综[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现就
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考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
“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
定组织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保障部批
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上述各类考试,凡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确
无经费来源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核
定。
三、为了简化审批手续,今后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考试,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财务隶
属关系,直接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计划)、财政部门申请
核定收费标准。其中: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组织的考试,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
财政部核定;省级及省级以下部门和单位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其收费标准由
省级主管部门(或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计划)、
财政部门核定。
考试费收入需实行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
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下文要求对考试费收入实行分成。
四、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没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件依据的各类强制性考试,未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
及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一律不得收取考试费。
五、实施考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考试收费收入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
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生录取等开支,不得
挪作他用。
七、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
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和规定
用途安排使用。
八、收取考试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
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