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湘财综字[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3-20
2000年3月20日 湘财综字[2000]11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收费项目管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
同物价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还应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资源性收费、管理性收费、全国性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涉及
企业的收费,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备案。涉农收费在“九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市以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违反上述规定,自立收费(基金)项目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应立即停止执行,并
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随意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党政机关、执纪执法机关不
得搞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少数确属经
营需要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并由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联合发文执行。原省财政、物价联合行文批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在未按上述程序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前,仍一律按省财政、物价共同
制发的收费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三、加强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必须端正指导思想,不
能以赢利和创收为目的。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原则上不得收费,属指令性培训任务办班,
应安排办班经费,不得收取办班费用;非指令性任务培训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
原则,由各部门所属的培训中心、干校、院校承担办班任务,可按规定适当收取办班
费用。对培训办班实行一班一审批的管理办法,办班单位必须提前向同级财政、物价
部门递交申请报告,经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核后,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各
培训办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办班时间和收费标准执行,使用财
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加大治乱减负力度,建立健全减负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统
一部署,积极参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清理,并将取消或保留的项目向
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1997年以来中央和省已公布取消的各种收费(基金)
项目要狠抓落实。已取消的项目仍在继续收取的,要公开曝光,所收资金全额收缴财
政,并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对部门、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从严查处。各地财政部门对治乱减负工作
要高度重视,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落实。
附件: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财综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9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
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7]14号)精神,清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
府性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公布取消了一些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降低了一些过高的收费标准,并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
督检查,做了大量工作,对减轻企业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2000年是国有企业改
革和发展的关键一年,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努力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工作,为国
有企业实现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监督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处,要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上缴财政。同时,要加大对各种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
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突出重点,专项治理。各级财政部门除了继续抓好工商、环保、建设、技术
监督、交通、水利等重点部门收费的专项治理外,还要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各种收费
项目进行重点治理,向社会公布取消一批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要结合整顿城市出租
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清理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不合理和不合法收费
项目。要对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进行整顿,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辆检
验、检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性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要
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取消不符合设站条件以及已归还贷
款的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设置。继续清理涉及
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
三、掌握政策,从严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从严审核涉及企业
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政
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
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禁止进行政府性集资。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以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收取相
关服务费,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四、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当前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
强有关制度建设。要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各类培训收费管
理办法、各类考试收费管理办法、各种证照收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要加强收费票据管
理,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要一律使用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公开涉及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
督。对经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要积极推行票款分离制度,收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
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执收单位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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