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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卫妇发[2000]5号颁布时间:2000-04-17

     2000年4月17日 湘卫妇发[2000]5号 各项目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 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实 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湖南省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 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湖南省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 风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财经法规,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管 理,保证实现项目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 出。   (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项目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项目资金(项 目资金安排详见附表)。   (三)严格开支,加强监督。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 约,量入为出,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财会和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 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项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使用方向   本项目的资金是为保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我省实施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部分项目县 的妇幼保健人员、产、儿科医生和村接生员的培训、县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 产、儿科必要设备的购置、健康教育(包括培训健康教育人员、编写和印制教育读本 和印制宣传品)、监督指导及孕产妇贫困救助。   (二)资金使用范围   国家和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必备设备的购置,县、乡级人员培训、 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的印制,国家和省级督导;市(州)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市(州) 级培训和督导;县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县妇幼保健院的装备、乡(镇)卫生院产科业 务用房建设、特困孕产妇的扶贫救助和县级的督导检查。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人员的培训、健康教育和监督指导活动的专项资金,经卫 生部、财政部组织的项目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联合上 报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后,由财政部、卫生部拨付到省。由省级安排的人员培训和健 康教育活动资金采取报账制,即先由各项目县(市、区)用自有资金垫付,省里再根 据培训等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市、州经费控制指标,由市、州在标准范围内 核准报账。只有完成项目任务、支出合理合法、审批程序完备、单据齐全的才能予以 报账。   (二)设备购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国家级加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设备 的购置由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下达的计划额度、品种范围确定并上报所 需设备的清单,由中央统一组织进行招标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支付;省级加强 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设备的购置参照国家级加强县的方式执行,所需资金由省 支付。县妇幼保健院所需设备的购置由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品种, 自行采购,资金由县级配套资金支付。   (三)项目阶段工作完成后,各项目县(市、区)需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 作完成情况等报告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对各项目县(市、 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报告和项目县(市、区)具体执行情况及评估情 况,确定核拨下阶段项目资金。对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配套经费的,未能及时上 报有关情况或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将视情况扣减或停止支付项目经费。   四、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 对项目方案确定和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项目执行中、后期,各项目县(市、区)必须委托当地审计部门对项目资 金、设备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三)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县(市、区)应及时向上级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文字报告,并接受项目评估和检查。   (四)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的,一律不予以弥补。对达不到《实施方案》 规定的目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他卫生补助经费;对虚报冒领、 挪用专项资金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湖南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经费预算一览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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