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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省直管单位公务员试行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0]226号颁布时间:2000-11-10

     2000年11月10日 湘劳社发[2000]226号 省直管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省直管单位公务员医疗 保障的实际情况,现将省直管单位公务员试行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 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水平与省直管单位公务员原公费医疗实际开 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采取省财政负担为主和单位适当补助 的方式,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 整。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在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 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 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此外,在省直管单位 中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中科院和工程院院 士等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比照公务员补助政策执行。   三、医疗补助费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上述人员医疗补助费由财政 部门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于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足额划拨到 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同时各单位对公务员(含退 休人员)个人账户自2000年起实行三年过渡性补助,原则上每年每人不超过本人 一个月工资(退休金);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统一划拨到省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如 数注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必须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 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进行。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分别 按三个年龄段(即:50岁以下、50岁至退休和退休)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住院起付标准,三个年龄段均补助30%。   2.起付标准以上即0-3000元,三个年龄段自付比例分别由补助前的20%、 20%、13%,降至10%、8%、5%;3000-10000元,三个年龄段的 自付比例分别由补助前的15%、15%、9.75%降至8%、6%、4%; 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三个年龄段自付比例分别由补助前的6%、6%、 3.9%降至4%、2%、2%。   3.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大病医疗费用 的个人自付部分,三个年龄段自付比例由补助前的10%分别降至5%、3%、2%。   4.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 50%。   5.公务员异地或因急诊到非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按规定补助,起付线以上的 自付部分由30%降至20%。   6.公务员患大病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实行商业保险解决。   五、厅局级以上干部(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和享受 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其他医疗待遇,由省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医疗补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 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收支平衡。省劳动保障厅要加 强对省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 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省卫生厅要加强对医 院的监控,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七、省直管单位中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医 疗补助可参照执行。实行医疗补助(含个人账户的过渡性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 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职工凭定点医疗单位 的发票,由单位参照公务员补助标准予以报销。个人账户铺底资金由用人单位向省医 保中心申报和缴纳,纳入统一管理。   八、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省直管各 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主动配合省医保中心做好省直管单位公务员的 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九、公务员医疗补助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2000年4月1日-11月 30日省直管参保单位职工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付费用凭个人发票,由单位 专管员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有关补助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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