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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地税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

鄂安帮协[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5-15

     2003年5月15日 鄂安帮协[200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司法局,民政局, 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 的有关政策,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 好的社会氛围.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 置政策通知如下: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属农业户口,在刑释解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 落实责任田(山、地),在其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对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可 享受基层人民政府临时性社会救助。   二、刑释解教人员属城镇户口,回原籍所在地落户后,确认属“三无”人员(无 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实施过渡性安置及社会救助; 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确有困难的家庭应按有关规 定准予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标准与其他人员享受同等待 遇。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刑释解教人员,具有就业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的,应当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服务。   三、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的刑释解教人员,从领取营业执照起一年内收取管理费给予减半优惠。   四、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安置帮教基地),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包括刑释解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企 业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安置帮教基地)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 业人员(包括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五、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凡属下岗失业人员,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六、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己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判 刑或劳动教养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 后未就业的,可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 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规定执行。   七、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 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 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纳入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 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 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 本养老金,但刑期内不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范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 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绢押期间的基 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八、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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