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日 鄂劳社文[2003]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
建设局、人民银行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
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批准,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和企业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1.《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鄂发[2003]7号)和《意见》规定范围之内的人员。
2.根据我省实际,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亦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2002年1月1日前,原国有亏损企业中持《下岗证》但非本人原因未
进中心且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2)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精神,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24个月内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己按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
未再就业的人员。
(二)2002年9月30日以后至开始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
证》)时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型企业及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意见》和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均属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三)2002年9月30日以后组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服
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
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均可认定为“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
贸企业”。9月30日以前组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
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
业除外)均可认定为“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
二、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认定工作
下岗失业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手续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手续。
(一)凡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一个月以上,或被用人单位招聘
录用,或通过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下岗失业人员,均为实现再就业。
(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录用下岗
失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和
就业登记手续,同时申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流动
就业者和灵活多样形式就业者,由本人凭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
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领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
三、加强《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发放管理
(-)《优惠证》、服务型企业及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优惠证》全
省统一编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编号。《优惠证》
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从2003年1月1日起发放使用,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及各地原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件一律从新证发放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优惠证》由下岗失业人员原工作企业(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准备再就业时,凭
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申领《优惠证》。准备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
营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场地证明和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的报告
(实行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
失业登记证明,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据实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向街
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其驻地和下岗
失业人员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经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放
《优惠证》。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优惠证》跨地区再就业和到非户籍所在地再就业的,
由本人向再就业地同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其核实后出具证明。下岗失业
人员凭《优惠证》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其再就业地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在其办理《优惠证》所在地享受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和资金补贴政策。下岗失业人员
的厂岗失业地和再就业地的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再就业
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四)《优惠证》办理应坚持快速、便捷的原则,社区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
成,街道(乡镇)审核(包括公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按照鄂政办发[2002]44号文件规定,己申领了再就业优惠证件的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末满3年的,凡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
策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和凭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换领新的《优惠证》,享受新的扶持
政策直至3年期满(包合原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在内)。
(六)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凭《优惠证》和有关材料申请享受
再就业扶持政策。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
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按照鄂发[2003]7号文件规定,持国家税
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的材料和《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
记证》,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相关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凭认定证明及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个《优惠证》只能办理一个工商营业执
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须在《优惠证》上加盖
“已办执照“的戳记。
(八)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领取
《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之日起1个月,停止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
业保险金。
(九)《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证件发放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规范操作程序,做好
证件的审批、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要建立《优惠证》和有关认定证明审批、发放、
管理责任制,实行谁认定、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对违规办理、印制、发放、使
用《优惠证》和有关认定证明的部门或人员,应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
当事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四、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属于微利项目
的,在贷款规定期限内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2002]394号)第四条规定的经营项目。
(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卜岗职工接受免费再就业培训,经严格考
核合格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的,可享受一次再
就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免费职业介绍并与用人单位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的.可享受
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按省
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问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男性
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有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给予
一人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标准之和计算,实行先缴后补。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备齐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
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
(一)城市街道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按照鄂发[2003]7号文件规定建
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聘。
(三)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大中城市要将
信息网络辐射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县(市)要逐步将信息网络辐射到乡
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厂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优
惠证》的发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中,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
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凭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所在市、州、直管
市、神农架林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优惠证》,并凭证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
扶持政策;其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核
定后从省直失业保险基金或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二)各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发[2003]7号)和《意见》规定履行
各自职责,确保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略)
2.服务型企业申领《认定证明》登记表(略)
3.经济实体申领《认定证明》登记表(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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