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岛内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厦府[2003]284号颁布时间:2003-11-26

     2003年11月26日 厦府[2003]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逐步统一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居民就业。 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岛内(思明区、湖里区)用人单位缴纳外来 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6%提高到8%,缴费基数仍维持最低工资标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