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施行衔接工作的意见

厦劳社[2003]327号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厦劳社[2003]327号 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以下简称 《规定》)的顺利施行,现就做好《规定》施行过程中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按政策规定应办理退 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延至2004年1月1日后才办理的,其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仍按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 满男30年,女25年,且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 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仍按男30年,女25年计算。   上述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按补缴时上年度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予以缴纳。   二、医疗保险待遇   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其住 院医疗费用统一在12月31日24时前刷卡结算。   (一)各阶段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个人医疗帐户支付阶段: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医疗帐户资 金未用完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 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帐户资金用到3000元后,个人医疗帐 户仍有余额的参保人员,其未用完的个人医疗帐户按《规定》的住院、家庭病床医疗 费用支付办法执行,年终结余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医保年度继续使用。   2、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医 疗帐户资金已用完,并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个人现金自付阶段)的 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 准阶段支付的医疗费用,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 付标准阶段的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 准阶段支付的医疗费用,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首次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 金起付标准阶段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3、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阶段: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医疗费用已 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或住院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 疗费用的阶段,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结 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 疗费用的阶段,作为2004年1月1日后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结 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住院未出院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 后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办法结算。   (二)住院次数计算   1、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24时未住过院的参保人员,2004 年1月1日后住院的,其医疗费支付按《规定》的首次住院计算。   2、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24时住过院的参保人员,2004年 1月1日后再次住院的,其医疗费支付按《规定》的二次住院计算。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