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一)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颁布时间:2000-08-08
2000年8月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
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
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祛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
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监督、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规
定的组织实施。
下接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