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五个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委编办[2000]019号颁布时间:2000-09-08
2000年9月8日 厦委编办[2000]019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编办: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5个办、
院、委、部、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
31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 关 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中编办发[2000]17号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
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
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
得以事业单位法人 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
事宜。
三、经核78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