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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假日家庭旅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政旅[2000]083号颁布时间:2000-09-20

     2000年9月20日 厦政旅[2000]083号 各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区旅游局、区卫生局、区地方税务局、区物价检查所:   现将《厦门市假日家庭旅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假日家庭旅馆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厦府 (2000)147号文件的要求,现制定“厦门市假日家庭旅馆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家庭旅馆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假日家庭旅馆”(以下简称“家庭旅馆”)。是指在春节、五一、 十一和“投洽会”、暑假旅游高蜂期间,以接待国内过夜游客为目的,以家庭拥有使 用权的空置房或房地产开发商暂未售出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元,以游客自助服务为 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临时接待设施。 常年用于接待游客的住宿接待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二、申办家庭旅馆的基本条件   1.服务设施条件  (1)家庭旅馆至少应有2个以上房间,6个以上可供客人住宿的床位,游客实际 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具有防盗、消防、卫生设施。通风、照明条件良好。有居住所需的基本装修 和装饰。  (3)房间配有床、桌、椅等生活设施,旅馆内配有电话、电视机和必要的电源插 座:有饮用水供应,并配有杯具、餐具专用消毒柜。  (4)旅馆内有独立的卫生间,有抽水马桶或蹲位。有自来水。有淋浴设施。可提 供热水淋浴。  (5)有条件的应在旅馆内设立供游客自助服务的厨房设施和供客人用餐的餐位。   2.安全防范措施  (1)家庭旅馆的建筑、设施和经营管理应基本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2)家庭旅馆接待游客必须建立住宿登记制度。住宿登记表当日送属地派出所。 对游客的财物有妥善保管的措施。  (3)家庭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4)家庭旅馆应设置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防火措施。有应急照明灯或应急 照明电筒。   三、家庭旅馆的服务质量要求   1.家庭旅馆服务的基本要求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码标价,维护游客 的合法权益;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用普通话对客人进行服务。   2.家庭旅馆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是——  (1)以游客自助服务为主,家庭旅馆负责基本的安全、卫生保障服务。  (2)客房和卫生间每日全面清理、消毒一次,每位游客离开后应重新更换床单、 枕套、毛巾等用品。  (3)家庭旅馆内要清洁、整齐,没有蟑螂、老鼠、苍蝇、蚊子等害虫。并备有消 毒用药品。  (4)有条件的应提供长途电话、洗衣、叫醒等代办服务;能提供市内交通图、报 纸等。   四、家庭旅馆的设立和管理   1.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家庭旅馆的设立,采取便捷、简 易的办法予以核准。   2.家庭旅馆的设立须由家庭旅馆的业主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井提供住宿 设施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基  本资料一式6份。   3.在接到业主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旅游局牵头。联合公安、工商、卫生、 物价、税务等部门进行实地审验。达到标准者当即予以核准。   4.家庭旅馆核准后发给市假日旅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发的“厦门市 假日家庭旅馆证书”。家庭旅馆业主应将其悬挂于家庭旅馆内的显著位置。   5.家庭旅馆业主在“厦门市假日家庭旅馆证书”颁发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 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   6.家庭旅馆应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物价等部门的行业管理。其从业 人员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违规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7.家庭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金。   8.市旅游局负责受理游客对家庭旅馆的投诉。   9.家庭旅馆属临时经营性质。在本次旅游高峰期结束后,应将“厦门市假日家 庭旅馆证书”缴回颁发部门,不得再经营住宿接待业务。确需继续经营住宿业务的, 需按公安、工商、卫生、物加,税务等部门的规定正式办理登记、批准手续。违者按 无证非法经营论处。   10.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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