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4]30号颁布时间:1994-09-07
1994年9月7日 闽政[1994]3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的能力,
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和平抑
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全省二十二个城市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条件的县也可参照本
办法建立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征集
第四条 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
(一)各级财政安排一笔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
(二)各地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鱼塘补偿费的一部分(数量由各地
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低于30%)。
(三)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均按其营业额
的3%征收,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西湖宾馆、
梅峰宾馆、闽江饭店、温泉宾馆、温泉大厦、天福大厦、海山宾馆、华福宾馆、东湖
宾馆、华侨大厦、闽都大厦、供销大厦、物资大厦、省展览中心酒店、福建外贸中心
酒店、空军招待所等由省物委负责征收,其余由福州市负责征收。
(四)对企业雇用的外来工及外来设点经商常住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有
雇用单位的由雇用单位和外来工本人各负担一半),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
(五)全省22个城市的屠宰税收入。
(六)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具体由省物委确定),因政策性调价而增加
收入的,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由各级物价部门一次性征收。
以上(一)至(六)项收入应定期转入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企业
被征收的基金支出可摊入企业成本。
第五条 负责征收的单位可从所征基金中提取1~3%的手续费。
第六条 基金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票据,基金不得重复征
收。
第七条 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千分
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临时性价格补贴;
(二)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
(三)对副食品基地生产或因遭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补贴;
(四)其他与稳定副食品价格有关的费用;
(五)重要副食品储备费用补贴。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由同级政府设立的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下设的领
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副食品基地办)负责日常工作。已经由物价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
地方可以不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必须在银行开设副食品调节基金专户,并负责通知各代征单位。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与原有的副食品生产扶持资金,在保证各自范围使用前提
下,由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年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瞻前顾
后、互相调剂,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由各级财委(办)、物价、商业、水产部门提出意见,报同
级政府或副食品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物委、财政、商业、水产、基地办组织实施。
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基地办或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在业务上逐级接受指导和监督,并
定期逐级书面汇报基金的征管、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公
布前各地(市)已开征的其他征收项目和标准是否取消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莆田市、漳州市、三明市、
龙岩市、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龙海市、漳平市、永安市、建瓯市、武
夷山市、宁德市、福安市、建阳市、邵武市、南平市、长乐市等22个城市。有条件
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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