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3日 闽政[1995]综7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资源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列石英石(岩)、玄武岩、辉绿岩等三种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
征税定额见附表。
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
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审批。各地地
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呈报减免过程中,要征求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三、根据我省矿种少,储量贫乏,开采规模小等状况,对我省权限范围内的其他
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开征、缓征或停征资源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视
我省矿种资源变化情况研究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鉴于我省资源税纳税地点偏僻,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
状况,地方税务部门可按月(季)依各级财政实际分享资源税收入的3%提取征管经
费,用于加强资源税管征。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表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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