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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6]53号颁布时间:1996-04-11

       1996年4月11日 闽政办[1996]5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研 究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精心组织协调,互相支持,团结一 致,共同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省税务系统稳定,保证各项税收稳步增 长,以推动我省税收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二、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移交地方 税务局管征问题,为实现平稳过渡,共同搞好定额,防止市场波动和影响财政收入, 凡是条件成熟的地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全部移交,分别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协 商不一致的,今年暂按原办法执行,继续委托国税局代征。   三、“三资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移交;协商不一致的,今年 继续委托国税局代征。明年1月1日开始,按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个别地方经国税、地税部门协商一致后,也可以委托国税局代征。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 围意见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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