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0日 闽政[1994]1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精神,现将我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暂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
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暂用现行“税收缴款书”
与正税合一张填后,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
金库和同级财政金库。
四、为扶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决定对省辖市(不含厦门和所辖县)、县级
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集中上缴省10%,并直接划拨省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为弥补
征收经费不足,对省集中的教育费附加按5%提取,由省财政拨给省税务局,作为全
省经费调剂和评比奖励支出。地、市、县仍按原提取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财政厅、教委
另行制定下发。
六、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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