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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4]综116号颁布时间:1994-04-06

     1994年4月6日 闽政[1994]综11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征收资源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 非金属矿原矿,根据我省的矿产资源情况,暂定先对叶腊石、玻璃砂、型砂、标准砂 和明矾石等五种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征税定额见附表一)。   二、对《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的征收应视矿种资 源的变化分步到位。目前我省现有矿种储量和开采规模较小,可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对已列入《细则》中《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征税范围,但未划分等级 的应税矿产品,根据有关矿种的资源状况,按本通知所规定的附表二确定适用税额。   四、我省权限范围内确定的税额,今后如因矿山或矿种资源状况发生变化,需要 重新调整税额的,由省税务局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对边远地区的矿山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资源税有一定难度的,可以委托矿管 部门代征。税务部门按规定的一定比例付给代征手续费。   六、本规定自《细则》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并执行。   本通知授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税务局补充。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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