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7日 闽政[1991]综77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
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
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六个省辖市(不含所辖县、市)
拥有并且使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额每辆每年四元。
三、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
四、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必要时由各市政府指定单位代征。税务部门按规定付给代
征手续费。
五、具体征收事项,由省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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