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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闽政[1991]综77号颁布时间:1991-03-27

     1991年3月27日 闽政[1991]综77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 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 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六个省辖市(不含所辖县、市) 拥有并且使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额每辆每年四元。   三、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   四、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必要时由各市政府指定单位代征。税务部门按规定付给代 征手续费。   五、具体征收事项,由省税务局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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