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6日 闽财税字[1986]021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库,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86)财税计字第032号通知,现就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
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简化缴纳手续,在
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
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的专用缴款书和完税证,在正税下面的空
格中填列教育费附加收入。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计入正税之内,由县市以上税务机
关按月(月底前二天,月末二天并入次月)办理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
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应按正税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库,并由税务部
门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与正常的收入退库加以明显区别。各
级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对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一律随正税
全额入地方库(包含中央百分之七十部分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并从地方收入中办
理退库的划转。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库款的准确性,便于对财政收入的掌握、调度,教育费附加收
入的退库应在月底国库结帐前办理。
三、为了如实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预算科目
的款、项单独设立教育费附加会计帐,分款、项记载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退库,与各
项税收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会计、统计报表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
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税收电月报中增列一个项目,单独反映教育费附加收入(拍报办
法另行通知)。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核对国库收入数字,单独设计教育费附加会计月报表,由省税
务局统一印发各地,七月份的报表随同税收会计月报表一起上报。税收收入加上随同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尚未退库的部分,应该同国库报表的税收数字相等。
以上通知,希依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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