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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字[1986]021号颁布时间:1986-06-26

       1986年6月26日 闽财税字[1986]021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库,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86)财税计字第032号通知,现就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 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简化缴纳手续,在 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 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的专用缴款书和完税证,在正税下面的空 格中填列教育费附加收入。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计入正税之内,由县市以上税务机 关按月(月底前二天,月末二天并入次月)办理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 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应按正税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库,并由税务部 门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与正常的收入退库加以明显区别。各 级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对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一律随正税 全额入地方库(包含中央百分之七十部分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并从地方收入中办 理退库的划转。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库款的准确性,便于对财政收入的掌握、调度,教育费附加收 入的退库应在月底国库结帐前办理。   三、为了如实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预算科目 的款、项单独设立教育费附加会计帐,分款、项记载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退库,与各 项税收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会计、统计报表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 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税收电月报中增列一个项目,单独反映教育费附加收入(拍报办 法另行通知)。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核对国库收入数字,单独设计教育费附加会计月报表,由省税 务局统一印发各地,七月份的报表随同税收会计月报表一起上报。税收收入加上随同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尚未退库的部分,应该同国库报表的税收数字相等。   以上通知,希依照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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